清住藏大臣的 权力和藏独的依据 http://www.xcar.com.cn/bbs/viewthread.php?tid=7307947&extra=page%3D2
乾隆五十七年( 1793 年)一个名为《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》(简称《二十九条章程》)的文件 [1] 。中国史学家宣称,那个文件表明清代中国对西藏拥有的主权已经相当充分。
《二十九条章程》主要在于明确清代朝廷对西藏拥有的权力。为了能够一目了然,不妨把其中直接有关这种权力的十八项条款分别以一句话列在下面:
第一条
认定包括达赖、班禅在内的西藏主要活佛转世灵童;
第二条
管理西藏的进出境;
第三条
监督西藏造币;
第五条
任命军官;
第六条
藏军兵饷由驻藏大臣发放;
第八条
审查达赖、班禅的收入和开支;
第十条驻藏大臣与达赖、班禅平等处理西藏行政,所有西藏僧俗皆需服从驻藏大臣;
第十一条
任命西藏地方官员;
第十三条
驻藏大臣每年两次出巡西藏各地及检阅军队;
第十四条
负责外交;
第十五条
确定边界;
第十八条
决定各寺院的活佛人选;
第二十条
决定税收;
第二十一条
决定免役;
第二十二、二十三条
控制宗教界串联交往;
第二十四条
控制和提供交通条件;
第二十五条
处置罪犯。
中国的史学家们认为,如果拥有这么多权力还不叫拥有主权,这世界就没有主权存在了。
西藏独立支持者所列举的“西藏历史上是独立国家”的主要根据──西藏“有自己的**与内阁”(但须服从驻藏大臣),“自印货币”(由驻藏大臣监造),“自己的法律”(须经驻藏大臣审批),“自己的军队”(由清廷建立并受驻藏大臣节制),在此章程前岂非不攻自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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